受敵,無人情可言。
訴訟依據:格律詩以低於成本價銷售以樂聖套件為主的音箱,目的在於排擠樂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賠償。蔣律師立場明確:核心關鍵是證據—證明成本高於售價,這是勝訴最核心要素。生產部經理基於產業經驗(廣東是最大基地,成本管控最優)得出結論。但判斷事物應避免這種絕對常理認知。經驗不代表真相。隻要王廟村條件有利,其成本就能低於廣東。生產部經理拆解音箱在廣東廣泛評估檢測,以樂聖旗艦為標準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但格律詩的接線柱比樂聖好很多;板材厚度工藝尤其箱體漆麵需反複打磨拋光成本遠高於樂聖),得出成本高於售價的“絕對”結論,這對樂聖是致命打擊,是典型經驗論。
樂聖不了解格律詩時空條件,至少該去生產基地看一眼廠房規模人員設備。未去調查一方麵是“有矛無盾”風格使然,另一方麵被丁元英早期製造的假象(寶馬、歐洲代理、國際測評、丁元英韓楚風背景、11600元定價)迷惑。樂聖本能認為格律詩是工業化生產模式,按流水作業核算成本。財務部經理指出材料成本雖透明且高,但非主要;箱體處理工藝不透明,成本分析無實際依據。他嚴謹地提醒敗訴將麵臨資不抵債甚至破產危機。訴訟樂聖絕不能輸,須排除一切不確定性因素(設想法庭舉證需排除“合理低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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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經理表示不理解:格律詩用樂聖套件,得罪樂聖以後怎麼繼續?趙青回答可用進口或別家公司產品。但格律詩此舉毀掉了樂聖旗艦在發燒友心中貨真價實的形象,樹起了自己質優價廉的形象。銷售部經理對訴訟理由中“偽造產地”項感覺理由牽強,與損害賠償無直接關係,有揭短罵街嫌疑。600萬賠償要求是否有訛詐之嫌?處理不當可能貶損公司形象。蔣律師解釋:偽造商品產地是法律禁止行為。此項訴訟理由意義在於輔助證據鏈、爭取印象分,暗示並強化法官心理傾向。
趙青闡述損失計算:受格律詩價格打壓,樂聖現在須降價一半才可能被市場接受。按每對音箱1950元損失計算(500對),此項損失500萬。加上停產滯銷的房租、工資、機構無效運轉及名譽損失等,600萬賠償要求一點不過分。訴訟技巧上必須主張,判決支持多少是另一回事。策略上樂聖是叫牌方,格律詩隻能跟進無選擇。600萬標的對其有威懾作用(以格律詩那點資產,律師費都能讓其打贏官司也破產),可訴前動搖其心理防線。
人事部經理提出疑問:樂聖與格律詩無冤仇也無利益衝突,而且樂聖還優惠提供套件,於誌偉與葉曉明也交往融洽,格律詩為何如此做?是為回籠資金還是蓄謀已久?若蓄謀已久,則說明有戰略考慮,最終目的是什麼?法律顧問回答:若知道會被起訴和敗訴,則可能一種解釋:逼你知名企業打官司,道個歉賠點錢(10萬8萬)搞噱頭討好發燒友,以新聞效應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錢不多影響大)。但此事非10萬8萬能解決,即使按三個月訴訟期算,樂聖直接損失也在300萬,夠格律詩破產三次。唯一可導致樂聖敗訴的情況是其音箱成本合理,這“合理”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非神即鬼)。我們是無神論者,若樂聖真與神鬥,案子即使敗訴也是雖敗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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