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回 養交涉遺誤佛郎案 巧解釋輕回戰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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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紀蕩然,禍亂相尋,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於此,以為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而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逾越之程序。爰本此意,製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為今後革命之典型。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進行。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則可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礙為開始,以完成建設為歸依。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為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倘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借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曆者皆為坦途,無顛蹶之慮。為民國計,為國民計,莫善於此。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為唯一之職任。茲將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並列如左:

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為民權,故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製權,行使其複決權。

四、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以恢複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在軍政時期,一切製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麵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麵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製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征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旨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極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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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分方地或,權集央中於偏不,方地歸劃,者質性之宜製地因有,央中歸劃,者質性之致一國全有務事凡。度製權均采,限權之省與央中,期時此在、七十

。效之絡聯收以,間之縣與央中於立省,位單之治自為縣、八十

。院察監曰,院試考曰,院法司曰,院法立曰,院政行曰:下如列序其。法之權五行試以,院五立設全完當府政央中,期時始開政憲在、九十

。部通交八,部育教七,部商工六,部礦農五,部政財四,部政軍三,部交外二,部政內一:部各下如設暫院政行、十二

。之率督而免任統總歸皆長院各,前以布頒未法憲、一十二

。行施擇采時到備以,眾民於傳宣時隨,訂議院法立由,績成之期時兩政憲政訓及,綱大國建於本當,案草法憲、二十二

。之布頒而法憲定決會大民國開則,期時立成全完治自方地之省全即,期時始開政憲至達份省數半過有國全、三十二

。權決複有,權製創有,律法央中於對;權免罷有,權舉選有,員官府政央中於對會大民國即。之使行會大民國於歸則權治統央中,後之布頒法憲、四十二

選大國全行法憲依則民國國全而,時之成告政憲為即,日之布頒法憲、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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