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 總則
4.1 鑒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麵分析,綜合鑒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 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隻說明因果關係。
5 損傷程度分級
5.1 顱腦、脊髓損傷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麵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麵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係統症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係統症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係統症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麵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麵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征合綜壓低內顱性傷外;死梗腦性傷外;瘤脈動內顱性傷外;水積腦性傷外)f
w t . p o o在盡節章說小新最
。)度輕(礙障能功尿排者或便排致傷損髓脊)g
。傷裂挫髓脊)h
級二傷輕 4.1.5
。上以mc0.8計累度長痕瘢者或口創皮頭)a
。上以2mc0.01計累積麵損缺皮頭;上以2mc0.02計累積麵傷脫撕皮頭)b
。上以2mc0.05圍範腫血下膜腱狀帽)c
。折骨骨顱)d
。血出腔下膜網蛛性傷外)e
。礙障能功經神應相起引傷損經神腦)f
傷微輕 5.1.5
。狀症經神有伴後傷外部頭)a
。腫血下皮頭;傷挫皮頭;上以2mc0.5積麵傷擦皮頭)b
。痕瘢者或口創皮頭)c
傷損廓耳、部麵 2.5
級一傷重 1.2.5
。)度重(損毀貌容)a
級二傷重 2.2.5
。上以mc0.51計累度長上以條兩者或,上以mc0.01度長條單,)區心中於位上以%05(痕瘢狀條部麵)a
。上以2mc0.01計累積麵上以塊兩者或,上以2mc0.6積麵塊單,)區心中於位上以%05(痕瘢狀塊部麵)b
。%03部麵達計累積麵,常異素色著顯者或痕瘢小細狀片部麵)c
。失缺者或縮萎球眼側一)d
。上以2/1瞼眼上側一於當相失缺瞼眼)e
側雙者或翻外度重瞼眼側一)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