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接到過報案?”
陳庸想了想,道:“回沈官人,下官翻閱了八月至九月的案簿,並無吳氏報案的記錄。”
“沒有報案記錄。”沈徹點了點頭,轉回目光看向陳世安,“她被你關了兩天兩夜,翻牆跑出來之後沒有報官——你知道為什麼嗎?”
陳世安抬起頭,嘴唇動了動,沒有答話。
沈徹替他答了:“因為她一個孤女,沒有父母兄弟給她撐腰。報了官,府衙裡你陳家故舊上下都是熟人,最後吃虧的還是她自己。”
“她是沒有路走,才不報官。不是不想報,是沒有那個底氣。你敢那麼乾,不就是仗著她無父無母、無倚無靠麼?”
沈徹說完,就拿起案上那支筆,在一張新的紙麵上寫了幾行字,擱下筆,吹了吹墨跡。
"本官大理寺丞沈徹,奉旨沿途訪查刑獄,有冤抑者先行受理、事後奏聞。今據湖州府推司呈報陳世安誣告吳氏通奸一案,經本官重審,查明事實如下。"
他開始宣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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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原告陳世安,與被告吳淑姬並無婚約。六禮未經納吉,婚約不立。原告所送兩匹布已被吳淑姬退回,彩禮未收。原告自稱"未婚夫",於禮不合,於法無據。"
"其二——原告指控吳淑姬與貨郎私通。貨郎身份不明,姓名不具,下落不知,目擊證人僅兩名鄰舍——一人住隔巷未曾往來,一人未曾親眼所見。人證不足,物證全無。"
"。信為足不,得所供逼訊刑。捺按人他係印指,筆握能不手姬淑吳時其,押畫後之輪三,輪一板十刑杖。簽所後之刑用衙府係,節一押畫罪認口親姬淑吳提所告原——三其"
"。鑿確實事,合相述陳方雙告被原有但,案報未雖節此。脫逃牆翻其致,夜兩天兩押關,府在姬淑吳留扣間月八於安世陳告原——四其"
"。釋開刻即,銷撤判原。立成不,罪之奸通姬淑吳——布宣官本",人眾過掃光目,詞判下放徹沈"。論罪無以案本,條四上以"
"。半年一徒當亦坐反,半年一徒為罪之告所告原。坐反告誣,》律偽詐·統刑宋《按。辱受、刑受、獄入辜無其致,奸通姬淑吳告誣安世陳"
"。半年二徒,罰並罪兩。罪治等加,民良拘擅,》律雜·統刑宋《按,夜兩天兩押關、府在姬淑吳留扣間月八於安世陳,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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