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枝管理法規定......」
公訴席,此時檢察官鄭通再次開口。
隻不過,這次鄭通說著說著,忽的頓住,他看著材料上的東西,像是內心在做決斷,好半晌,才深吸一口氣,沉聲道:
「明確觸犯《刑法》第128條『非法持有槍枝罪』!」
「適用情形:報廢槍枝未徹底銷毀、仍能使用,行為人繼續持有的,屬於非法持有槍枝!」
這話落下。
整個第一法庭,驟然間一片譁然,所有人瞳孔一緊,麵露錯愕。
審判區正中心。
坐在椅子上,宛若螞蟻的被審判人李傑,雙拳不自覺緊握,呼吸沉重。
台下的孩子李果不懂,卻也能感知到情緒,看著父親的背影盯了半晌,最終把往王超懷裡埋去。
槍?
還是槍?
兩個月的時間,繞來繞去,物證還是要被以槍的待遇進行定性?李傑也非得要死!?
被告席處。
「異議!審判長,我方有明確異議!」
近乎是鄭通說完話的一瞬間。
律師錢昊沒有猶豫,他立馬站起身,大聲抗議。
「公訴方所言明顯有誤!」
「物證中心所傳回執報告中,所說為【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備發射能力的可能性】!」
「注意,其所說為【不能排除】!」
「以大白話來描述,便是,這把槍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備發射能力!」
不能完全排除,相應就是存在槍械不具備可能。
既有可能無法發射,那麼,依照法例...不該以非法持槍罪起訴,被告方也不會獲罪。
但話又說回來了。
「被告方,就本案物證並未進行完全銷毀,《槍管法》中針對銷毀槍械的定義,我想你方應當知曉。」
檢察官鄭通深吸一口氣,他不看旁聽席,臉色異常嚴肅地看著被告席。
他坐在席位上,上身微微前傾,沉聲道:
「請問,被告人李某,是否依照相關法例針對『槍械』進行銷毀?」
錢昊直接回道:
「槍械目前狀況已不具備發射條件!」
「並且,所謂【修復後可能存在發射能力】哪怕為真,但被告人李某卻並未修復!」
「本案導致魏田死亡的凶器,在案發前夕也沒動手改造的情況!」
你的釘槍存在改造後成為槍的情況下。
那麼,在你用釘槍意外殺人後,難道要以『槍殺』和『非法持有槍枝』的罪名進行指控嗎?
不能!
但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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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方不是傻子,他們是檢察官,還是海城的檢察官,專業能力絕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
「被告方,你方所言為《刑法》第125條『非法製造槍枝罪』。」
公訴方,檢察官鄭通眉頭一沉,開口提醒了一句。
「而非《刑法》128條『非法持有槍枝罪』!」
「除此外,你方依據很明顯將物證前後邏輯敘事混淆。」
鄭通又拿來一份文件,文件上清楚印著凶器的外貌,以及根據走訪所得來的『證言』。
「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尋常物品。」
「它本身是由槍改造而來!」
「注意,是由槍進行改造,且改造的行為隻達成銷毀過程的一半。」
李傑想用槍來改成假肢。
那麼,他就要先將『槍』的概念抹掉,隨後才能給定性為假肢。
可問題來了。
他在抹除概念的時候,銷毀槍枝的行為隻進行了一半!
在《槍管法》中明確規定,隻有『切割、熔煉、完全不具備修復可能』,這樣,才不算槍,法律上也會將物證的定性抹掉。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隻進行了一半呢?
總不能算板半個槍吧。
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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