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原告先證明自己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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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契被記了一次妨礙程序。
它歪著腦袋,在桌上寫:“一次有什麼後果?”
銅鐘回答:“三次可取消原告陳述資格。”
“原告沒陳述資格,還怎麼審人格資格?”張楚嵐問。
“由代理人代為陳述。”
“原告主張的就是自己有表達利益,你先把它嘴封了,再讓別人替它說?”
守序者冷聲道:“能力必須通過使用者表達。”
言契舉手,寫下:“第二次算不算?”
“什麼第二次?”
“不敬。”
王也背過身去笑。
許言按住小人:“不要為了測試懲罰上限主動製造風險。”
小人點頭,又寫:“聽代理人建議,不代表承認法庭警告有效。”
林小滿把這句原樣記下。
審理庭正式進入原告資格審查。
守序者提出,隻有具備完整人格的主體才能起訴。言契既然請求確認人格化資格,就尚未取得起訴資格。
“循環門檻。”許言說。
想證明自己有說話資格,必須先有說話資格。
想證明自己不是物,必須先以物的身份接受處置。
如果按這個邏輯,任何新型主體都永遠無法進入程序。
衡平者提出折中意見:允許許言以能力持有人的名義主張財產權,不允許言契自己作為原告。
“它主張的不是我的財產損失。”
“你可以把它的利益折算成你的損失。”
“被強製清除的是它的記憶,為什麼隻算我的使用價值下降?”
“因為現有規則隻保護人。”
“本案就是在審現有規則是否遺漏了需要保護的利益。不能用爭議中的規則直接否定爭議。”
見證者記錄,沒有表態。
許言沒有要求審理庭立刻承認言契是“人”。
他主張最低限度的程序資格。
隻要一個存在能夠理解爭議、形成穩定請求、辨認代理後果,並且判定結果將直接決定它是否被保留,就應當允許它在本案中陳述。
這是為了讓審理有意義,不是提前判它勝訴。
“證明。”守序者說。
言契的第一項資格測試開始。
“你理解本案可能結果嗎?”
小人寫:“最好結果,確認有限獨立利益。最壞結果,被認定為工具,可能由許言或管理秩序處分。”
“是否知道許言與你存在利益衝突?”
“知道。他需要使用我,也可能害怕我失控。”
“為什麼仍委托他?”
“他會把衝突寫出來。”
許言麵無表情。
張楚嵐小聲說:“這是誇你吧?”
“勉強。”
“它要是說你善良,可信度是不是反而下降?”
“你可以退出旁聽。”
第二項測試,是穩定請求。
審理庭連續改變問題措辭。
“你是否要求成為自然人?”
“不要求。”
“是否要求與許言平等分配身體?”
“身體屬於許言。”
“是否要求單獨占有言契能力?”
“能力關係由我與許言共同構成,不能單獨占有。”
“是否要求擁有財產?”
“本案不請求。”
無論如何誘導,言契都沒有把請求擴張成完整人權。
第三項測試,是能否拒絕代理人。
許言故意建議它撤回管轄異議,以換取審理庭直接進入實體審理。
小人搖頭。
“理由?”
“誰有權判斷我,與判斷結果一樣重要。”
“如果拒絕導致案件延期?”
“接受。”
“如果最終敗訴?”
“也不讓未知東西因為擺了三把椅子就決定。”
銅鐘發出第二次警告:“原告再次不敬。”
小人抬頭看許言。
許言道:“如實表達不構成妨礙。申請撤銷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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