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鹽官本價錢,其餘並與除放。
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其三,登極大赦以前,人戶以產當酒見欠者,亦合依鹽當之法,隻納官本。
其四,元豐四年,杭州揀下不堪上供和買絹五萬七千八百九十疋,並抑勒配賣與民,不住鞭笞催納,至今尚欠八千二百餘貫,並合依當年四月九日聖旨除放。
然臣具此奏目,經一百八日,不蒙回降指揮,複乞檢會行下。
尚書省取會諸處,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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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聞具別軾蘇令,旨聖奉同省三,日八月二十
。行施見未,餘年一又今至,聞奏連繳,狀元錄備日九月正年六祐元於已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