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說話(除非他們在禱告),他們將受到鞭笞;若他們唱歌或和看守講話,也會挨鞭子。鑒於這樣嚴苛的規則,以及施虐者憑一時之突發怪異念頭隨時隨地施刑,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很多日常工作似乎不是偵破異端和有嫌疑的國家敵人,而是通過在身體和精神上摧殘無助的人來尋求極度的刺激。而且宗教狂熱者深信自己如此而為是正確無誤的,並依仗權力和權威推行他們的意誌,人類曆史上再沒有比這更可怖的了。
從文明社會最早使用絞刑開始,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大規模的死刑處決,到法國大革命時期斷頭台上接二連三的人頭落地,直至隨身帶著午飯,到倫敦泰伯恩刑場觀看絞刑的圍觀者們的歡呼和嘲笑,都表明了民眾對權力和“正義”的展示的嗜好。滿足大眾觀賞處決罪犯的欲望,是處決公開化的誘因——如果“人民”不想見證這些事情,它們會在私下進行。但事實是,公眾也像施刑人、法官、宗教審判官和罪犯一樣殘忍。看著一個人在繩索尾端窒息或者扯出他們的內臟令人們感到興奮刺激。1685年,當蒙茅斯公爵(Duke of Monmouth)因蓄謀推翻他殘暴的叔父英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被斬首的時候,圍觀的幾千民眾尖叫、大喊,把手帕浸在他的鮮血裡,仿佛他是一位神聖的殉道者。他們這樣做,是因為他們愛他。不到一個世紀後,當法國恐怖統治的當局把國王路易十六(Louis XVI)和王後瑪麗·安托瓦妮特(Marie Antoinette)推上斷頭台的時候,台下民眾的反應幾乎一模一樣,可是二者的原因卻不同——路易十六為他們所恨,瑪麗·安托瓦妮特為他們所愛,不過兩次行刑都讓民眾們陷入狂熱興奮之中。施刑人享受他們工作的一個原因——疼痛是令人興奮的、上癮的,使得酷刑在曆史上變得極為普遍和危險。雖然社會和政府一直堅持認為酷刑是一種查明真相的合法手段,或是對已定罪犯人的嚴厲懲罰,或是對教會中的罪人彰顯上帝的律法,但事實則是,不論個人還是政府都讚成對那些違反社會普遍規範的人施加極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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