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理性時代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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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00~1700年間的一個世紀通常被稱為“理性時代”。這一措辭較為恰當,因為在此期間,科學技術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不過,嚴酷的法律和各種肉刑刑具卻與以往差異不大。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於1603年去世後,她的表侄孫、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King James VI)繼任為英格蘭國王。這位39歲的新國王已經在蘇格蘭稱王18年,而且無意於改變自己的行事風格——與都鐸時代的英格蘭相比,蘇格蘭人的統治方式更為雷厲風行。
最令詹姆士心驚膽戰的事物當屬巫術,雖然他有時將這種畏懼表現得過於誇張。1590年,當他還隻是蘇格蘭國王時,他便下令逮捕了菲安醫生(Dr Fian,化名約翰·坎寧安)及其40個同夥,而且指控他們妄圖以巫術來詛咒並謀害他。毫無疑問,坎寧安是個又笨又危險的家夥:他公開聲稱自己是魔法師,但他對毒藥的研究早就引起了民眾的猜疑。所以,詹姆士的臣子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果有(實際上確實有)謀反的密謀,那麼坎寧安勢必難脫乾係。為了厘清坎寧安罪行的細節,施刑人扯下了他的手指甲,然後將針刺入他鮮血淋漓的手指頭。
因為這位醫生拒不認罪,他又遭受了名為“刑靴”(Boots)的酷刑——他的小腿被極其殘忍地壓碎,鮮血與骨髓從鐵靴邊緣汩汩流出。然而倔強的坎寧安仍不招供,不過,他的不屈也沒能使其逃過此劫。他被勒死了,屍體則被焚化於火刑柱上。一年後,即1591年,蘇格蘭發現了一個“女巫”,後者受到的懲罰是:施刑者將她的手指卡在類似夾鉗、稱為“夾指”(Pilliwinckes)的器械中,然後鞭笞並前後扭動她的頭。最終,她因為自己喉嚨上的“女巫印記”(Witch's Mark)——可能是一顆痣、疣或胎記,各地的獵巫者均將這當做“聖痕”(stigmata sagarum)——而被判定是女巫,她隻得認罪,命喪黃泉。
顯而易見的是,諸如此類的拷打不僅在獵巫中派上大用場,也迎合了詹姆士國王對女巫的看法,這些真實存在的記錄和解釋均被收錄於一本名為《魔鬼學》(Daemonology)的書中。詹姆士毅然決然地在蘇格蘭根除女巫,當時的一位愛丁堡法學家對此有詳細記載,這位法學家說:“如果某個老婦人被加洛韋地區(Galloway)的基層理事會(教會組織)指控為女巫,那麼她絕不會受到寬容,其下場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中的猶太人一樣。”
這張圖片解釋了審訊是如何進行的。這位犯人正在遭受名為“木靴”的酷刑。施刑人會用木板將犯人的小腿夾住,即從膝蓋到腳踝的部分,然後揮舞著大錘,不斷地將許多木楔子錘進木板的縫隙之中,直到犯人的膝蓋骨、脛骨、腳踝骨都被擠碎了才肯罷休。這會造成犯人的極大痛苦,施刑人卻故意放慢節奏,這樣一來犯人就不會暈厥,因為後者故意將這種痛苦控製在不致命、不太突然的程度內。在犯人受刑期間,審訊官還會不停地問他與其“罪行”有關的問題,書記員則專注地把犯人的回答記錄下來。
英格蘭萊斯特郡阿什比·德·拉·朱什教堂保存的夾指或指枷(Finger Pillory)。各地的大莊園逐步引進了這一裝置,或許是為了懲罰有盜竊行為的仆人,而教堂中的這一裝置,或許也被用來在群眾麵前公開羞辱悔罪者。
當然,奔赴英格蘭繼承王位的詹姆士,不僅帶去了整齊的行李,也帶去了他對與魔鬼立約之人的恐懼——他很快製定了法律,使得“供養或者酬謝任何(邪惡的)幽靈,或其中的某一部分,如皮膚、骨頭”等都成為極嚴重的犯罪行為。應詹姆士的要求,議會通過了一項旨在反對“魔法、巫術及與邪惡幽靈交易”的特別法案。
當時困擾英格蘭的不僅有女巫,還有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各種惡行更是隨處可見,詹姆士不得不嚴陣以待;為了使判罰與罪行相對應,他作出的某些裁決確有牽強附會之嫌,而且很有怪誕的味道。比如說,某人因酗酒而被拘捕,若是初犯,那麼他隻會被簡單地課以5先令的罰金,但他若再次因酗酒被捕,等待這個酒鬼的懲罰則是被穿上“酒鬼鬥篷”(Drunkard's Cloak)——他會被套進一個無底的啤酒桶,酒桶的頂部會被鑿出一個洞,以使這個家夥的腦袋正好能伸出來。不僅如此,在一定時期內,這個家夥隻要出現在公共場合,那他就必須以這種辱人的裝束示人。這種木桶大到可以將一個人裝下,其重量與受刑者體重相當,穿著這種“鬥篷”確實極其痛苦。我們可以肯定地說,“酒鬼鬥篷”是普遍施用的一種刑罰,因為晚至1690年,檔案記錄中仍有它的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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