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印證,但還不能證明送達完成。”
蕭煜讓蔣照把三份證物分開。
“沈氏手令,證明權限。鑰十二抄本,證明同批出庫。交接表,證明曾有楊府送達欄。三者互相參照,不合成一張完整收貨憑。”
楊昀走到案前。
“殿下,楊府確實收過一隻木匣。”
“時間。”
“景泰三十四年二月。”
“哪一日?”
“收發簿記在初八之後,具體時辰沒有。”
“匣內物?”
“我沒開。”
“誰收的?”
“書吏孟懷。”
“誰送的?”
“沒有姓名,隻有內庫轉運印。”
蕭煜看向沈儀。
“你是否知道那隻木匣?”
沈儀答:“我交的是藥材、夾板和候名紙。是否裝進木匣,我不清楚。”
“你用過木匣嗎?”
“中宮掌藥房的舊匣,常用來裝藥包和紙張。匣子本身不能指向名錄。”
溫遲取出楊府收發簿,翻到初八後的記錄。
“木匣收發簿上有一處補寫。原欄寫的是‘藥房雜物’,後麵添了‘候名紙’。”
楊昀接過話。
“補寫不是我的字。”
“孟懷的字?”蕭煜問。
“像,但需筆樣核對。”
蕭煜道:“調孟懷舊筆跡,查木匣去向。楊府收發簿、內庫轉運印、沈氏手令,三線分開查。”
沈儀低聲道:“候名紙若到了楊府,楊氏見證席就不該消失。”
楊昀看著她。
“景泰三十四年,楊氏見證席已經被內庫傳抄撤掉。”
“撤掉的是正式席位。”沈儀道,“代行憑還在。”
蕭煜問:“代行憑是否允許收候名紙?”
楊昀答:“隻允許驗憑、封存、轉交,不允許定名。”
“楊府是否按此辦理?”
“要查收發簿。”
“今天查。”
蔣照記完階段記錄,遞給蕭煜。
蕭煜掃過紙麵,開口道:
“第一,沈氏手令曾參與候名紙、夾板及護理藥材轉運。第二,沈儀承認使用過手令,但未承認接走幼童。第三,鑰十二隻記器物,不記孩子和接收人。第四,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沈儀改變候選名錄。第五,交接表送達處殘存‘楊府’二字,楊府是否實際收冊,待查。”
霍臨川問:“那孩子呢?”
蕭煜看向他。
“繼續找接童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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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臨川握住牌位,沒有再問。
溫遲忽然翻過交接表,銅針挑開送達處下方的紙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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