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道有體用,不可以一端論也。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
有以日主為體,提綱之食神、財官皆為我用。日主弱,則提綱有物幫身,以製其強神者,皆為用。有以提綱為體,喜神為用者,日主不能用乎提綱矣。提綱、財官、食神太旺,則取年月時上印比生助為喜神而用之。提綱印比太旺,則取年月時上食傷財官為喜神而用之。此二者乃體用之正法也。
譯文:
命理之道有體用之分,不可一概而論。關鍵在於扶持與抑製得當。
有以日主為體,提綱(月令)的食神、財官皆為我所用。
若日主衰弱,提綱中有幫扶之物(如印比)以製衡強旺之神,即為用神。
有以提綱為體,取喜神為用者,此時日主已無法主導提綱。
若提綱中財官食神過旺,則取年月時上的印星、比劫為喜神;若提綱中印星、比劫過旺,則取食傷、財官為喜神。
此為體用的正宗法則。
注解:
1. 體用關係:體為命局核心,用為輔助平衡要素
2. 提綱為體:月令為命局根基,體現五行旺衰
3. 印比生助:印星(生身)、比劫(助身)
4. 食傷財官:食傷(泄秀)、財官(耗身)
原文:
有以四柱為體,暗神為用者,必四柱俱無可用,方取暗衝暗合之神。有以四柱為體,化神為用者,四柱有合神、無用神,即以四柱為體,而以化合之神為用。有以化神為體,四柱為用者,蓋化之真者,化神即為體,取四柱中與化神相生相克者為用。
譯文:
有以四柱整體為體,取暗神(未明現的乾支)為用者,需四柱無明顯可用之神,方取暗衝暗合之神。
有以四柱為體,取化神(合化五行)為用者,若四柱有合神而無用神,即以合化五行作為用神。
有以化神為體,四柱為用者,若化氣純正,化神即為核心,取四柱中與化神相生相克者為用。
注解:
1. 暗衝暗合:如子衝午、寅合亥等隱秘作用關係
2. 合神化神:如甲己合化土、乙庚合化金等
3. 化之真者:需月令支持且天乾透出化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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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有以四柱為體、歲運為用者,四柱中太過不及,用歲運琢削滋助之。有以喜神為體,輔喜之神為用者,蓋所喜之神不能自用,則以為體,而用輔喜之神。有以格象為體,日主為用者,格局氣象、及暗神、化神、忌神、克神皆成一個體段,卻是一麵氣象,與日主無乾,或傷克日主太過,或幫扶日主太過。中間要辨體用,又無形跡,隻得用日主自引生喜之神,別求一個活路。
譯文:
有以四柱為體,歲運為用者,針對四柱的太過不及,用歲運進行損益調整。
有以喜神為體,取輔助喜神為用者,若喜神無力,則以喜神為體,取生助喜神之物為用。
有以格局氣象為體,日主為用者,當格局形成獨立氣象(如專旺格、從格),與日主無關,或嚴重傷克幫扶日主時,需通過日主自引生喜神,另尋生機。
注解:
1. 歲運琢削:大運流年對命局的動態影響
2. 輔喜之神:如喜神為火,取木生火為用
3. 格象為體:如炎上格、稼穡格等特殊格局
原文:
有用過於體者,如用食神,而財官儘行隱伏,則太發露浮散。有體用各立者,體用皆旺,不分勝負,行運又無輕重上下,則各立之。有體用俱滯者,如木火俱旺,不遇金土,則俱滯之,不可一端定也。
然體用之用,與用神之用有分別。若以體用之用為用神,固不可。舍此別求用神,亦不可。隻要斟酌體用真確,而取其最要緊者為用神,即二三用神亦得,須抑揚其輕重,毋使有餘不足可也。
譯文:
有用神力量超過體者,如用食神卻財官不顯,反主浮散。
有體用力量均衡者,體用皆旺且行運無偏頗,二者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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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注
神忌成反強過量力神用:體於過用 .1
發引運歲需,當相量力用體:立各用體 .2
神之關通需,阻受通流行五:滯俱用體 .3
量力神用整調克生行五據根:重輕揚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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