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妄猜或妄營”,而是像“按時灌溉草木”一樣,“儘力踐行道義,不耽誤本分”,這才是對“命”的正確態度。
3. “伐性夭、廢業貧、失學賤”是人為,非命:若因“損害生命(如縱欲、過勞)”導致早逝,“荒廢事業”導致貧窮,“放棄學習”導致地位低下,就像“拔剛生的樹木、折將開的花蒂”——是個人主動破壞自身發展,完全與“命”無關,不能將這類惡果歸咎於“命運注定”。
綜上,張崇蘭對“定命”的論述始終圍繞“理性知命”展開:既承認“定命”對“不可控結果”的影響,更強調“人對自主行為的責任”——反對“因知命而不努力”的消極,也批判“為逐利而妄營”的貪婪,最終指向“儘道義、待命運、擔責任”的核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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