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心,是把平民的生命、尊嚴和合法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並對任何試圖損害平民權益、乾擾司法公正的行為,施加壓倒性的、不可抗拒的懲罰。它體現了你一直以來的核心思想:一個文明的偉大,不在於它如何對待強者,而在於它如何保護弱者。
總綱
本法以“平民權益絕對優先”為核心原則。任何組織、機構、個人,凡損害平民合法權益者,均將受到遠超傷害本身的嚴酷刑罰。本法旨在以絕對的強製力,根除特權欺壓、金錢腐蝕與親情綁架對司法公正的乾擾,確保每一個平民都能在法律的光照下,享有不容侵犯的尊嚴與安全。
第一章懲罰基準:罪與罰的絕對對等
第一條損害平民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損害平民利益”,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對平民造成人身傷害、非法拘禁或致死;
2.非法侵占、破壞或剝奪平民的合法財產;
3.以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侵害平民的正常生活與精神安寧;
4.利用職權、地位或財富,對平民進行歧視、壓榨或不公對待。
第二條刑罰基準:遠超同等的懲罰
凡觸犯第一條者,將依據“遠超同等”原則進行判決,刑罰須顯著重於對同等身份者犯下同樣罪行所應受的懲罰。具體標準由司法機關根據罪行輕重裁定,但不得低於以下底線:
1.對平民造成輕微人身傷害的,最低處以五年監禁及相當於平民十年收入的罰金;
2.對平民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致死的,最低處以終身監禁或死刑,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3.非法侵占平民財產的,除返還財產外,最低處以十年監禁及相當於被侵占財產價值十倍的罰金。
【𝗼𝗼𝗽.𝘁𝘄 無錯章節】
第二章司法執行與反乾擾機製
第三條家屬鬨事之連坐責任
案件判決生效後,若犯罪者家屬以任何形式進行無理糾纏、騷擾法庭、威脅舉報人或執法人員等“鬨事”行為,將視為對司法權威的挑戰,並按“同等力度”原則處罰:
1.所有參與鬨事的家屬,均按本法第二條之基準進行追責,視為對平民司法權益的二次侵害;
2.若鬨事行為造成執法人員或平民受傷,鬨事者將按“故意傷害罪”加重處罰,最低刑期不低於十年監禁;
3.任何試圖以“親情”為名,乾擾司法公正的行為,均被視為對文明底線的踐踏,絕不姑息。
第四條涉及上層官員之特別調查程序
任何案件,在調查、審理或執行過程中,一旦牽涉到上層官員(定義為部門主管及以上職務者),立即啟動以下特別程序:
1.常規執法先行:由常規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官員須無條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2.UM輔助執法:同時,直接派遣機體UM(終極監察者)介入,全程監督並協助執法,確保無任何特權乾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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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腐法司與賂賄擊打條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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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附章三第
權先優之法本條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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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監行執與權釋解條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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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時效生條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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