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
公訴人席位上。
對於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於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並不存在著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裏麵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於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於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於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於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於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於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麵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致一點,並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確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裏麵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麵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於公開庭審,這裏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麽對於司法係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於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於何平等人可以對於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麽將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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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並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
所以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我不好進行回答,我隻能從我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我剛才陳述的意思,並不是說何平等人具有管轄的權利,就等同於具有推搡和毆打的行為權利。”
“因為所劃分的職權不同。”
“所以說應具有的權利不同,被告方訴訟律師。對於這一點的解讀,完全是誤讀。”
“我陳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審案發過程當中,何平等人是在進行著自己的執法行為中,所引起的案發行為。”
“例如說,對於周立的處罰,包括對於周立攤位的管理行為,這些都是相應的執法範圍,對於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認為沒有什麽問題吧?”
蘇白開口:“沒有什麽其他問題。”
城管人員對於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確是職權範圍的能力。
對於這一點,還有什麽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通過什麽途徑來對於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麽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確存在著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著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確是在行使著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於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衝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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