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士良 7053 字 1個月前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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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的守望者”。創刊之初,先生不顧高齡體弱,拔冗寄語,於我們編輯是莫大的鼓舞。第2輯出版之際,王利明教授在主持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繁忙之暇,寄語千言,倡導私法文化。王老師是民法學大家,私法實以民法為體。《周易正義》曰:“天者,定體之名;乾者,體用之稱”;《說卦傳》雲:“乾,健也。”私法發展,得先生倡導,實乃天乾健也。

《私法》第1輯第1卷刊行以後,受到了國內外許多學者的關注。美國法律協會(TheAmericanLawInstitute)主席MichaelTraynor先生致信,表示願加強兩種法律文化的溝通,並寄來了協會的相關資料;日本學者國穀知史教授、森泉章教授等致意祝賀。國內前輩學者、同仁也有不少關注或建言,例如,信春鷹教授來函坦言:“研究公法的人不可不懂私法,反之亦然”;徐國棟教授認為,要保持刊物長足發展,須支付作者稿費等等。尤其要提出的是馬俊駒教授的來信,更是體現了一個前輩學者的認真。本卷中,我們特意刊載先生這封來函。——馬老鋼筆書法工整、細膩、俊秀,遺憾的是這裡我不能附上他的手跡。

《九歌·山鬼》記述:飲石泉之水,蔭鬆柏之木,取杜若之芳,采三秀之蔓,居石葛之深,而山中人猶言“風颯颯兮木蕭蕭”。何者?世人皆曰屈子憂思難忘其國也。而我獨不以為然:誠如斯境,屈子仍折馨遺思,孤芳自賞,未思進退且心地難闊,乃失其國而複失其身,不可取也。所謂“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清濁之論,實乃文人自我安慰與解嘲的遁術。我尤為希望,有更多的學者、編輯提出意見,《私法》也才能融入浩浩蕩蕩的曆史潮流。

翻閱這些信件,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北京今年秋天的陽光:和煦、溫暖。這些善良的人們,都是離天堂最近的人。而我,也真切地感受到了丹麥作家安徒生那發自肺腑的表白:“真愛讓我如此幸福”。在那些善良人們的關愛和照拂之下,我覺得,我也是一個接近了上帝的人。

參見夏勇:《公法》(第一卷)“卷首語”,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頁。

列寧是在1922年2月20日寫給德·伊·庫爾斯基的信中談到這個觀點的。當時,新生的蘇維埃政權正在實行新經濟政策,也正在製定新的民法。列寧在信中說,“我們過去承認和今後也要承認的隻是國家資本主義,而國家就是我們,就是我們有覺悟的工人,就是我們共產黨員。”因此,也就不承認任何“私人”性質的東西,必須對“私法”關係更廣泛地運用國家乾預,擴大國家廢除“私人”契約的權力,把“革命的法律意識”(而不是“羅馬法典”)運用到“民事法律關係”上去。參見前蘇聯]列寧:《關於司法人民委員部在新經濟政策條件下的任務——給德·伊·庫爾斯基的信》,載[前蘇聯]列寧:《列寧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24-429頁。

[]參見巴金:《思路》,載巴金:《隨想錄》,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9月第1版,第475-480頁。

[]當然,這個《規範》中也有一些積極的東西,如中英文內容摘要、文獻分類、統一檢索等,但這裡也不準備對其進行全麵評述。

[]這個“藍皮書”是由哥倫比亞法律評論、哈佛法律評論、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評論和耶魯法學雜誌聯合編輯完成的。2000年出版的第17版是目前最新的版本。

[]其後,在1999年第4期,附有“敬告作者”,予以告示;2000年第3期,也附了相同內容的告示;2000年第6期附的“本刊啟事”中,也明確表達了“有效投稿”的要求。2001年以後的幾個稿約中,表達了這種內容;其中,較為詳細的,是2001年第3期和2002年第1期的“稿約”。

[]在本文寫作過程中,《北大法律評論》新任主編陳緒剛學弟一改以往裝幀風格,並出台了一個新的引征體例。不過,與以往的體例要求,也沒有什麼大的變化。參見陳緒剛(執行主編):《北大法律評論》第4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參見黎錦熙:《新著國語文法》,商務印書館1992年9月第1版,第292、295頁。

[]參見趙國璋、朱天俊、潘樹廣(主編):《社會科學文獻檢索》,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2001年8月第9次印刷),第109-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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