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玉珍 1637 字 2個月前

10.善意與道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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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理性存有”的準繩(法規)的那類標準,而現實地被真實化,如果這些標準是普遍地被依從時,一個理性存有,能使他自己準確地(嚴格地)依從這標準,他不能因此便預計一切其他理性存有同樣如此依從之,他也不能期望自然王國以及它的有秩序的安排,可與他的為[一目的王國中]的一適宜分子身分相諧和,那就是說,他不能期望它(自然王國)將有助於他幸福的希冀,可是,“應當依照一隻是可能的目的王國中,一個普遍地立法的分子標準去行”,這個法則仍然自具其充分的力量,因為此法則的命令著是定然地命令著的。可是在這裡,即存有以下的奇詭,即:這作為一理性的被造物人的尊嚴,而沒有任何為它(他)所要達到的其他目的或好處,因而這對於純然理念的尊敬,隻這種尊嚴與尊敬卻用來充作意誌一個不可移易的準繩(箴言),[這即是一種奇詭];又有以下之奇詭,即:確然即在這種標準的獨立性中,即存有標準的莊嚴之美,而且也就是這獨立性,才使每一理性的主體值得為目的王國中立法的分子,[這又是一種奇詭]:[以上奇詭是必然的],人或理性的主體必應隻被思議為是服從於欲求的物理法則的,雖然我們設想自然王國與目的王國,可在一個最高統治者之下而協合於一起,這樣,這目的王國可因而不再是一純然的理念(隻是理念),而可獲得真正的實在性,那麼,無疑,它又可得到其“強大的動力的提升(增益)”,但是,無論如何,這卻對於它的固有價值決不能有任何增益。因為,儘管如此(如得其實在性及強大的動力等),這惟一的絕對立法者,必須總是被思議為是隻以理性存有的行為,如單從[人的尊嚴]這理念所規定給他們(理性存有)者,來評估(判斷)他們的價值。事物的本質並不因它們的外在關係而有改變,而由於抽去這一切外在關係的緣故,所以單就是那構成人的絕對價值者同時也就是他所判斷者,不管這判斷者是誰,甚至他為最高的存有(上帝)所判斷。那麼,道德就是行為的關聯於意誌的自律,就是說,關聯於借意誌的標準而來的普遍立法。一個與意誌的自律相一致的行為,便是被許可的行為;一個不與意誌的自律相一致的行為,便是被禁止的行為。“其標準必然地與自律的法則相一致”的,那意誌便是神聖的意誌,是一絕對地善的意誌。一個不是意誌的依靠於自律原則上的依靠性便是“責成\"。責成不能應用於神聖的存有(神聖的意誌)。從責成而來的行為客觀的必然性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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