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就永遠也贏不了官司。若想避免自相矛盾,就必須在所有的義務中,把人的良知當作有別於他自己的“他人”,即裁決他行為的法官。這種“他人”可以是一個實際的他者,也可以隻是理性自己虛構的一種純屬觀念的人格,這種理想化的人格(作為獲得授權的良心法官)必須洞悉人的心靈,因為它所從事的審判是設在人心內部的;同時他也必須是全權的(即所有的義務都必須視為他的命令),因為良知是所有的自由行為的內在法官。這樣一個道德存在者必須同時是全能的(無論他是在天國還是在塵世),否則他就不能使其裁決產生效力(法官的職能要求它必須具備這種行效力),而這種全能的道德存在我們稱之為上帝。因此,良知必須被看作這樣一種主體原則:在上帝麵前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但如此,這後一個概念(上帝)恰好就存在於——雖然可能隻是模糊地存在於——每個有道德自知力的存在物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