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對象的現存;因此,它屬於情感,而不屬於知性,知性是依照概念表示這觀念對於一個對象的關係,不是依照情感或感受表示這觀念對於主體的關係。快樂的實踐是當欲望機能憑借“適意愉快的感覺”而被決定時,它才是實踐的,此所謂“適意愉快的感覺”即是主體從對象的現實存在所期望者——期望有此適意愉快的感覺。現在,一個理性的存有所有的那“不間斷地伴同著他的全部存在”的生命的愉悅(適意愉快)的意識更是幸福;而“使這幸福作為意誌的決定的最高根據”的原則便是自私的原則。因此,一切材質原則(此等材質原則把意誌的決定根據置於從任何對象的存在而接受到的快樂或痛苦中)都是屬於同一類的,因為它們一切都屬於自私或私人幸福的原則。
一切物質的實踐規律都把意誌的決定原則置於較低級的欲望本能中,而如果真沒有意誌的純粹地形式的法則適合決定意誌,我們決不能承認有任何較高級的欲望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