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感觸直覺中存在著,因而也就是說,隻能在涉及可能經驗的對象中存在著,因為那隻是知性的概念,與這種直覺相聯合的,才使“我們所稱之為經驗”的那種知識為可能。超出經驗的對象以外,因而也就是說,就事物對於智思物來說,一切積極的知識在思辨理性上是正當地被否決了的。但是,實踐理性可以走得如此之遠,就像去確定地建立智思物的概念那樣遠;就是說,它可以去確定地建立“思考這些智思物”的可能性,實是去建立“思考這些智思物”的必然性。舉例來說,它對抗一切反對,它表示:自由的設定,消極地思量的是與純粹知解理性的那些原則與限製完全相一致的。但是,它卻並不能關涉著智思物這樣的各種對象而給我們以任何確定的擴大,即擴大我們的知識,但正相反,它割截了關於這樣的各種對象的一切觀想。
另一方麵,道德法則,雖然它不能給出“觀想”但可給予我們這樣一種事實,即“絕對不是可以由感觸世界的任何與料,以及由我們的理性知解的使用的全部領域,來解釋的”這樣一種事實,這一事實指點到一個純粹的知性世界,它甚至積極地規定一個純粹的知性世界,並且它能使我們去知道這純粹知性世界(智思世界)的某種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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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則(當理性的存有被論及時),它把知性世界(智思世界)的形式,即,一超感觸的自然係統的形式,給與於感取世界,而也並沒有乾擾其機械性。現在,一個自然的係統,從最一般的意義來說,即是法則下的事物的存在。“理性存有一般”的感觸的自然,就是存有的存在是處於經驗的法則之下的存在。此種存在,從理性的觀點來看,就是他律。另一方麵,理性存有的超感觸的自然就是存有的存在是依照那“獨立不依於任何經驗製約,因而也就是屬於純粹理性的自律”的法則而有的存在。而因為這些法則是實踐的,因此超感觸的自然,當我們能對它形成任何概念時,它不過就是處於純粹實踐理性的自然係統。現在,這種自律的法則就是道德法則,因此,這種道德法則就是“超感觸的自然”的基本法則,並且是一純粹的知性世界的基本法則,其所有的對方必須存在於感取世界,但卻並沒有乾擾此感取世界的法則。我們可以稱前者為基型世界,我們知此基型世界隻在理性中知之,而後者則可稱為副本世界,因為它含有前者的理念的“可能的結果”,前者的理念即是意誌的決定原則。事實上,道德法則是理想地把我們轉運於一係統中,在此係統中,純粹理性,如果它真伴之以適當的物質力量,它必產生最高善,並決定我們的意誌去把一個理性存有係統形式賦與感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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