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必須是當作不可能的概念而被拒絕。如果我們仍然想救住自由,則除了以下的辦法外,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保留下來,即,隻有去考慮:一物的存在(當它是在時間中可決定的時),也就是說,一物的因果性(依照物理必然性的法則而來的因果性),都屬於現象,而去把自由歸屬於這同一存有的為一物自身。如果我們想把這兩個相矛盾的概念維持在一起,這辦法的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應用中,當我們想去解釋它們在同一活動中的結合時,重大的困難便呈現出來,這些困難似乎要使這樣一種結合為不可實行的。
當我對於一個被定罪為一窮賊的人說:這行為,通過物理的因果法則,是前時中決定原因一必然結果,因此,“這行為可不發生”是不可能的:按依照道德法則而來的判斷如何能於這行為作任何改變?我又怎麼能想到,這行為可以不被作成,因為道德法則說這行為應當不被作成?那就是說,一個人如何能在同一刹那中,並就那“他於其中服從一不可避免的物理必然”的同一行動,而被說為是自由的呢?有些人想用以下的說法來避免這困難,即:“決定他的因果關係”的那原因是這樣的一種原因,即,與一“比較的自由概念”相契合的一種原因。按照這說法,那有時可叫做是“自由的結果”者,其“決定的物理原因”是處於這正在活動的事物本身之內的。舉例來說,例如一個拋射體(子彈)當其在自由運動時所表現的,在此情形中,我們使用“自由”一詞,是因為它在飛行時,它不為任何外在的東西所迫使。另舉一例:我們說一個鐘表運動是一自由的運動,因為它自己移動它的指針,運動不需要為外力所推動。和這相同,一個人的各種活動必然地為在時間上先在的各種原因所決定,可是我們仍說它們是自由的,因為這些原因是由我自己的機能而被產生出的一些觀念,因此,行動也按照我們自己的快樂而活動著。這種說法是一種可恥的遁辭,某些人仍然以此可恥的遁辭來逃脫他們自己,並且相信他們已解決了這困難的問題,玩了點字眼的把戲來解決這困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