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之水,不見於外,而自安於所潤。君子用此道以撫眾民,以靜畜動;士藏於塾,農藏於畝,賈藏於市,智愚頑廉兼容並包,養之以不擾。以之行師,有聞無聲,馭眾如寡,亦此道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師之有束伍節製,相為應而不相奪倫,猶樂之有律也。“否”,不然。“臧”,善也。師一出,而即當以律,乃可勝而不可敗。初六柔險而處散地,反以律為不善,而恣其野掠,其敗必矣。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以律為不臧,則必失律矣。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以一陽而統群陰,處於險中,將在軍之象也。剛而得中,得製勝之道,故吉。必其吉而後可無咎。用兵非君子事君之正道,雖吉,免咎而已。且其所以獨任為主,專製師中者,以六五柔順虛中而與相應,故“王三錫命”,乃克有功。則有勝也,皆天子之威靈,而非可自居以為功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六五居天位,而司天命天討之權。九二惟承錫命之寵,故吉而無咎。且王之寵錫之者,豈以私九二而假之權哉?懷寧萬邦,故代天而命德討罪,二不得邀寵而侵權也。
六三,師或輿屍,凶。
“或”者,未定之辭。僥幸而勝者有矣;師敗將殪,輿屍以歸,亦其恒也,視敵何如耳。六三以柔居剛,又為進爻,才弱誌強,行險妄動,故其象占如此。命將者,其可輕任之乎!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大”謂陽也。九二剛中,足以製勝,而三乘其上,不用命而輕進;三敗,則二功亦墮。若先縠之於荀林父、王化貞之於熊廷弼是已。
六四,師左次,無咎。
兵法:前左高,後右下。六四憑依坎險,故為“左”。以柔居柔,而為退爻,“次”之象也。凡師雖次止不進,前左之軍必進為遊奕;左次,則右後皆止。善師者不陳,故無咎。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進退可據之謂“常”。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長,丁丈反。帥,所律反。
“田”,獵也。“禽”,獲也。“執言”,執辭聲罪以致討也。六五柔順得中,無貪憤之心,因彼有可伐之罪,執辭以討,其興師正矣。然王者之師,雖以柔勝,而用將必須剛斷。五與群陰雜處,雖下應九二,而誌柔不定,則方命長子帥師,而複遣弟子得以爭功躁進。若初、三,皆弟子也。僥幸嘗試,必致敗績。事雖正,而輕用民於死,亦凶矣。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五之錫命九二而使帥師,徒以其居中,位尊望重,而使之行耳,非能剛斷而專任之,故使弟子參焉,而至於敗。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大君”謂五也。“開國”,命為諸侯。“承家”,命世為大夫。上居事外,不與師旅之事。師還論功,六五命之,定爵行賞。賞雖以功為主,而抑必視其人。小人不可開國承家,而命之則貽害大方,故戒之。然小人僥幸有功,與君子等,而以誌行見詘,則將有如趙汝愚之於韓侂胄者,激之而反成乎亂。故“勿用”者,宜早慎擇於命將之日。上六雖柔不能斷,但戒之,而無歸咎之辭。責在六五,不在上六也。六五遣弟子分長子之任,雖免輿口,亦終為咎。至於小人已有功而抑之,乃忠臣憂國,不恤恩怨之道,直道雖伸,國亦未易靖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正功”者,但正其功次。小人之“必亂邦”,非憂國遠慮者不能任怨而裁抑之,故危言以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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