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一法係的法律,亦絕不會有什麼根本的改革。所以總是相承而漸變。中國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經》。據《晉書·刑法誌》所載陳群《魏律序》,是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所為。魏文侯在位,據《史記·六國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即民國紀元前2336年至2298年。可謂很古老的了。撰次,便是選擇排比。這一部書,在當時,大約所參考者頗博,且曾經過一番斟酌去取,依條理係統編排的,算作一部佳作。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沒有重纂。這時候的趨勢,是習慣之力(社會製裁),漸漸地不足以維持社會,而要乞靈於法律。而法律還是謹守著古老的規模,所規定之事極少,漸覺其不夠用,法經共分六篇:《魏律序》舉其篇目,是(一)盜,(二)賊,(三)網,(四)捕,(五)雜,(六)又以一篇著其加減。盜是侵犯人的財產。賊是傷害人的身體。盜賊須網捕,所以有網捕兩篇。其餘的則並為雜律。古人著書,常將重要的事項,獨立為篇,其餘則並為一篇。總稱為雜。一部自古相傳的醫書,號為出於張仲景的,分為傷寒、雜病兩大部分(雜病或作卒病,乃誤字),即其一證。網、捕、盜、賊,分為四篇,其餘事項,共為一篇,可見《法經》視盜賊獨重,視其餘諸事項都輕,斷不足以應付進步的社會。漢高祖入關,卻更做了一件違反進化趨勢的事。他說:“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因為約法三章四字,給人家用慣了,很有些人誤會:這是漢高祖與人民立約三條。其實據陳群《魏律序》,李悝《法經》的體例,是“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每一篇之中,包含著許多章。“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當以約字斷句,法字再一讀。就是說六篇之法,隻取三章,其餘五篇多,都把他廢掉了。秦時的民不聊生,實由於政治太不安靜。專就法律立論,則由於當時的獄吏,自成一種風氣,用法務取嚴酷。和法律條文的多少,實在沒有關係。但此理是無從和群眾說起的。約法三章,餘悉除去,在群眾聽起來,自然是歡欣鼓舞的了。這事不過是一時收買人心之術,無足深論。其事自亦不能持久。所以《漢書·刑法誌》說: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蕭何就把六篇之法恢複,且增益三篇;叔孫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18篇,共有27篇了。當時的趨勢,是(一)法律內容要擴充,(二)既擴充了,自應依條理係統,加以編纂,使其不至雜亂。第一步,漢初已這麼做了。武帝時,政治上事務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於是張湯、趙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60篇。又當時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編次,通稱謂之“令甲”,共有300餘篇。再加以斷事的成案,即當時所謂比,共有906卷。分量已經太多了,而編纂又極錯亂。“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引用既難,學者乃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種符號,後遂用以稱注釋,詳見予所撰《章句論》。商務印書館本),共有10餘家。於是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 272條7 732 200餘言。任何人不能遍覽,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議,所欲陷者予死比”。所以條理係統地編纂一部法典,實在是當時最緊要的事。漢宣帝時,鄭昌即創其議。然終漢世,未能有成。魏篡漢後,才命陳群等從事於此。製成新律18篇,未及頒行而亡。晉代魏後,又命賈充等複加訂定。共為20篇。於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頒行之,是為《晉律》。泰始四年,為民國紀元前1644年。
《晉律》大概是將漢朝的律、令、比等,刪除複重,加以去取,依條理係統編纂而成的。這不過是一個整理之業,但還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則儒家的宗旨,在此時,必有許多攙入法律之中,而成為條文。漢人每有援經義以折獄的。現代的人,都以為奇談。其實這不過是廣泛的應用習慣。廣義的習慣法,原可包括學說的。當時儒學盛行,儒家的學說,自然要被應用到法律上去了。《漢書》注引應劭說: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232事。漢文帝除肉刑詔,所引用的就是《書》說(見下)。漢武帝亦使呂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獄。可見漢時的律、令、比中,攙入儒家學說處決不少。此等儒家學說,一定較法家為寬仁的。因為法家偏重伸張國家的權力,儒家則注重保存社會良好的習慣。章炳麟《太炎文錄》裡,有《五朝法律索隱》一篇,說《晉律》是極為文明的,被北魏以後,參用鮮卑法,反而改得野蠻了。如《晉律》,父母殺子同凡論,而北魏以後,都得減輕。又如走馬城市殺人者,不得以過失論(依此,則現在馬車、摩托卡,在市上殺人的,都當以故殺論。因為城市中行人眾多,是行車者所預知的,而不特別小心,豈得謂之過失?難者將說:“如此,在城市中將不能行車了。文明愈進步,事機愈緊急,時間愈寶貴,處處顧及步行的人,將何以趨事赴功呢?”殊不知事機緊急,隻是一個借口。果有間不容發的事,如軍事上的運輸,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亂、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別立為法。然在今日,撞傷路人之事,由於此等原因者,共有幾分之幾呢?曾記在民國十至十二年之間,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車夫走得慢,下車後不給車資,直向前行。車夫向其追討,又被打傷。經領事判以監禁之罪。後其人延律師辯護,乃改為罰鍰了事。問其起釁之由,則不過急欲赴某處宴會而已。從來鮮車怒馬疾馳的人,真有緊急事情的,不知有百分之一否?真正緊要的事情,怕還是徒行或負重的人做的);部民殺長吏者同凡論;常人有罪不得贖等;都遠勝於別一朝的法律。父殺其子當誅,明見於《白虎通義》,我們可以推想:父母殺子同凡論,淵源或出於儒家。又如法家,是最主張摧抑豪強的。城市走馬殺人同凡論,或者是法家所製定。然則法律的改良,所得於各家的學說者當不少。學者雖然亦不免有階級意識,究竟是為民請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