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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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還是唐朝之舊。金當熙宗時,始合女真舊製及隋、唐、遼、宋之法,定《皇統製》。然仍並用古律。

章宗泰和時定律,《金史》謂其實在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世祖平宋以後,才有所謂《至元新格》、《大元通製》等,亦不過將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編輯而已。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準《唐律》的。《清律》又以《明律》為本。所以從《晉律》頒行以後,直至清末采用西法以前,中國的法律實際無大改變。

法律的性質,既如此陳舊,何以仍能適用呢?(一)由向來的法律,隻規定較經久之事。如晉初定律,就說關於軍事、田農、酤酒等,有權設其法,未合人心的,太平均當剔除,所以不入於律,別以為令。又如北齊定律,亦有《新令》40 卷和《權令》2 卷,與之並行。此等區別,曆代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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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非極永久的部分,不以入律,律自然可少變動了。(二)則律隻揭舉大綱。(甲)較具體及(乙)變通的辦法,都在令及比之中。《唐書·刑法誌》說:“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宋神宗說:“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見《宋史·刑法誌》。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令、格、式三者,實不可謂之刑書。不過現代新生的事情,以及辦事所當依據的手續,都在其中,所以不得不與律並舉。律所載的事情,大約是很陳舊而不適宜於具體應用的,但為最高原理所自出,又不便加以廢棄。所以宋神宗改律、令、格、式之名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這即是實際的應用,全然以敕代律了。到近世,則又以例輔律。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刑官上言:“中外巧法吏或借例便私,律寖格不用。”

於是下尚書,會九卿議,增曆年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297 條。自是以後,律例並行。清朝亦屢刪定刑例。至乾隆以後,遂載入律內,名為《大清律例》。案例乃據成案編纂而成,成案即前世所謂比。律文僅舉大綱,實際應用時,非有業經辦理的事情,以資比附不可,此比之所以不能不用。然成案太多,隨意援引,善意者亦嫌出入太大,惡意者則更不堪設想,所以又非加以限製不可。由官加以審定,把(一)重複者刪除;(二)可用者留;(三)無用者廢;(四)舊例之不適於用者,亦於同時加以廢止。此為官修則例之所由來,不徒(一)杜絕弊端,(二)使辦事者得所依據,(三)而(甲)社會上新生的事態,日出不窮;(乙)舊有之事,定律時不能無所遺漏;(丙)又或法律觀念改易,社會情勢變遷,舊辦法不適於今;皆不可不加補正。有新修刑例以濟之,此等問題,就都不足為患了。清製:刑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事屬刑部,臨時設館。使新成分時時注入於法律之中;陳舊而不適用者,隨時刪除,不致壅積。借實際的經驗,以改良法律,實在是很可取法的。

。說書的家儒為,的”刑典以象“之》典堯《於據根乃此。戮為以服冠其異要隻,刑以之加真須不,人的刑五受該於對代古說,論之刑象種一有,來以周晚。”刑肉“為稱改乃,的傷創的複恢可不蒙其使,體身之人害傷指專即,義初其,義廣為申引既字刑。化變大個一了起,隋至漢自法刑

。恤寬於主仍意其,罪死代之以係則,”之許者腐欲罪死“載》紀《,年元中帝景至。怪為足不,略疏字文人古自此。言明嘗未亦史而。及之不議之司有故,代為以有嘗未而廢逕係維。之廢刑宮並實時是則,宮指當息不身終,趾斬及劓指體肢斷,黥指膚肌刻文下書詔。刑宮除帝皇文孝說,詔年元帝景而”。也三凡,一合趾右左斬,二劓、黥“:曰康孟引》注《,三刑肉有法今言書詔案。市棄者趾右斬當。百五笞者趾左斬當。百三笞者劓當。春旦城為鉗者黥當:議司有是於”。之易以有,刑肉除其?哉意之母父民為稱豈?也德不而痛之刑其何,息不身終,膚肌刻,體肢斷至刑夫?在安咎其,止不奸而,三刑肉有法今?也至之治何,犯弗民而戮為以服章異冠衣畫,時之氏虞有聞蓋“:曰令下遂。意其悲憐子天,奏書。罪刑父贖以,婢官為入沒願書上,安長至父其隨乃。泣悲傷自,縈緹女少其”。也益有非急緩,男生不子生“:曰女其罵,逮會。女五有,男無意於淳。安長係逮獄防。刑當罪有意於淳令倉太齊,年三十帝文孝漢。酷殘的刑肉對反,文之刑典以象》經書《會附,俗習種此據根乃家儒。了罷此恃專能不則世後在,足已而戒示此以或,樸誠氣風,代古在過不,事此有自,沿相代曆見可,”殊人俗與帶冠,下以旦城完“時當:說》篇諱四·衡論《。人示以之著明,狀罪名姓的人其將是乃。囚掌見。梏明。救司見、刑明有》官周《。的事其有確是代古在,刑象的說所家儒但。前見。法講此如非恐,刑典以象案

。》子老《,”之懼死以何奈,死畏不民“而,此論不即。理於合不屬實,之迫壓法峻刑嚴以更。微極任責的負能所其。偽不取安民士,偽多出日;惡善知不至以,育教的會社受;全自以無而,迫壓的會社受人個係全,者罪犯謂所得見,字文段一這”?乎可而責誰於,行之竊盜。盜則足不財,欺則足不知,偽則足不力夫?偽不取安民士,偽多出日。之繼偽以則,竭力智民。至不誅而塗其遠,勝不罰而任為重,敢不罪而難為大,識不愚而物為匿。乎得,此至無欲,時休無使,身之人困窮,爭所之人聚,病所之人立今,爭所睹後然,聚財貨,病所睹後然,立辱榮。人殺為莫,盜為莫:曰。之離先獨子,菑大有下天?乎子乎子:曰。之哭而天號。之幕而服朝解。之強而推。焉人辜見,齊至矩柏“:說》篇陽則·子莊《。止可刑酷用專非並,因原種別有實,繁之獄刑然。由理的當相有自,說其載備》誌法刑·書漢《。之駁極》子荀《,論之刑象。除方初隋至直。行複此自刑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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