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變。(3)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是三級,即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4)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厲行精簡,儘可能地減少脫離生產和半脫離生產的乾部,儘可能地減少對乾部的補貼工分。生產隊扣留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一般分別控製在可分配的總收入的3%一5%和2%一3%。(5)公社、大隊在今後若乾年內,一般地不辦企業。(6)社員的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麵積的5%一7%,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7)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直至中央監察機關處理。(8)人民公社的體製和各級規模,工作條例中的各項重大規定,經過群眾討論,確定以後,長期不變。(9)國家征收農業稅和統購糧食的數量,應該在適當的水平上,在一定時期內穩定下來。(10)國家應該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逐步地規定工農業產品的合理比價。國家必須儘可能地提供越來越多的工業品來交換農產品,向國家交售農產品較多的地方,應該得到更多的照顧。
由於中共中央在困難麵前,堅持實事求是,調查研究,改正錯誤,製定有效措施,改正了“大躍進”、人民公社化以來在農村人民公社體製上的錯誤,使我國農業在1962年底出現了好轉,這一年糧食總產量達到3200億斤,比上年增產250億斤,結束了連續3年農業產量下降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