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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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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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二條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於本法附件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列於本法附件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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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下列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2. 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3.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4. 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5. 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6. 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7. 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8. 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9. 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10. 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11. 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2. 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13. 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4. 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定決的員人教勞和犯改勞的罪犯新重者或跑逃理處於關 .51

:二件附

:定規法本用適,起日之行施法本自,法本入納已定規的任責事刑關有;效有續繼定規的施措政行和罰處政行關有,中其,留保以予定決和定規充補列下的定製會員委務常會大表代民人國全

定決的毒禁於關 .1

定決的子分罪犯的品物穢淫播傳、賣販、作製、私走治懲於關 .2

定決的子分罪犯的童兒、女婦架綁、賣拐懲嚴於關 .3

定決的娼嫖淫賣禁嚴於關 .4

定規充補的罪犯稅抗、稅偷治懲於關 .5

定規充補的罪犯境)邊(國越偷人他送運、織組懲嚴於關 .6

定決的罪犯序秩融金壞破治懲於關 .7

定決的罪犯票發用專稅值增售出法非和造偽、開虛治懲於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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