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談判”,隻需要執行標準。
把流程圖看了三遍,確信這個方案的可行性。
但它有一個前提:標準必須合理,執法必須公平。
如果標準定得太高,把所有業主都逼到對立麵,那就成了“政府借改造清退商戶”,會引發大規模上訪。
如果標準定得太低,大多數業主都能輕鬆達標,那整改就失去了意義,項目還是推不動。
所以標準必須定在“大多數業主跳一跳能夠得著”的位置。
需要讓那些願意乾的業主看到希望,讓那些不願乾的業主承擔壓力。
寫完後,他又想到另一個問題。
這個方案還有一個好處:把丁義珍和孫連城的分歧,從“要不要推項目”扭轉為“怎麼執行標準”。
丁義珍要速度,那就用標準來推速度。
標準一出,誰不達標誰就要整改,整改就得配合政府,配合政府項目就能推進。
孫連城要穩妥,那就用標準來保穩妥。
有了標準,執法就有了依據,該整改的整改,該幫扶的幫扶,不會出現“強推”留下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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