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
清雍正元年(1723)九月,直隸巡撫李維鈞的建議得到了朝廷的批準,決定從第二年起在全國實行攤丁入畝政策。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丁隨地起”,是雍正朝開始向全國推行的一種賦役製度,目的在於改變丁稅的徵收方法,即將丁銀攤入地畝一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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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明朝時期,有的官員十分清楚徭役製的弊病,在自己控製地區進行改革。明末,陝西戶縣實行並丁於糧的措施,即把丁銀歸入田糧徵收,不再按人丁完納。明崇禎八年(1635年),漢中府城固縣也實現“丁隨糧行”新法,清順治十三年(1656年),南鄭縣也推行此種措施。
康熙年間,農民以運動的方式反對以丁派役。浙江寧波府農民提出“隨地派丁”的主張,富戶紛紛反對,爭執不休。杭州府人王之臣報告生產的東西少,丁役較多,負擔不起。錢塘、仁和兩縣,把有產業的稱為“鄉丁”,無產業的稱為“市丁”,或曰“門麵光丁”,外來流民稱“赤腳光丁”,各自承擔丁役,光丁無產應役,承受不起,要求“從田起丁,人不納丁”。布政使趙申喬不答應,貧民的願望落空,鬥爭仍在繼續。
這種情況下,一些官僚較為深刻地認識到丁役問題的嚴重性,主張改變役法。曾王孫主張丁隨糧行,這樣可以除掉3個弊端,收到3個好處。他說實行丁差,應該不停地編審,即使如此,也得不到人丁的實情,老人為丁,強壯為黃小的弊病不斷出現;人丁本應人死除名,但官吏舞弊,使人多之家不任丁役,貧苦人無丁而有丁徭;窮人負擔不起,有的逃亡,有的拖欠,官府什麼好處都得不到,還害得裡甲賠累,官員被懲責。他認為實行丁隨糧辦有3個好處:買田的人增加田賦隨著增添丁役,則賣田的糧去丁也去,沒有包賠的痛苦;以糧派丁,官吏不能放去富戶,隻差遣貧戶,使吏治澄清;無稅糧的人口不再受丁銀的拖累而四處逃竄,可以免去擔心在鄉從業。學官盛楓明確提出丁課均入田稅的意見,他說:把一縣的丁銀平均分攤到全縣田畝中,每一畝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貧民則免除供輸,會使國課有保障,官員考成無問題,這是“窮變通久之道”。對丁隨糧辦持反對意見的官僚也十分多。邱家穗講出兩條理由:一是丁併於糧,將使遊手之人無所管羈,二是窮人富人都是人,都應有役,並丁入糧,使貧者躲過,讓富人代賠他們的丁銀,也是不公平。他為富人著想,堅持丁、糧分擔。
康熙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以後,丁役的問題更突出了。康熙宣布按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為標準徵收丁銀,以後不管增添多少人丁,也隻收那些丁銀,不再加稅。這項舉措是我國賦役史上的重大改變,它固定了人口稅,對於後世日益增加的人丁講,減少了丁銀負擔量,有利於勞動力的增殖。可是當初的丁、糧分別徵發,丁役不均的不良現象並沒改變,而且出現徵收方法的新問題。人口總在不斷變化,有的戶有死亡,有的戶有增添,這項政策實行後,在具體的民戶中如何開除舊的丁銀額、增添新的丁銀額就複雜得多了。死亡和新增人丁數目絕不會相等,往往新增的多,這就不能用某一個新丁替代已死人丁的差徭。不僅僅如此,隨著人丁的增加,也要減少原有人丁的負擔,這就要求必須重新計算個人的丁銀數量,還需要隨著人丁的變化不斷地計算,而這也很難。所以隨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實行,應該尋求落實人丁丁銀的具體辦法。禦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已注意到這個問題,從而建議把丁銀總數統計清楚,平均攤入到田畝中,按畝徵收。戶部對他的建議進行商討,認為那樣改變丁、糧分別徵收的老辦法,變化很大,不能實行,但是他提出的問題又必須處理,就讓廣東和四川兩省試行。因此在四川實行“以糧載丁”,於徵糧賦中帶收丁銀,廣東丁銀按地畝分攤。在這時,河南的太康、汝陽等11州縣可能也實行了“丁隨地派”。浙江常山知縣張德純曾實行“均丁於地”,達到了“民困以蘇”的效果。
這種時候,反對的人還是很多,福州人李光坡可算代表了。該地官員議論實行按田派丁,李極不支持,他除具有邱家穗的觀點,又認為滋生人丁永不加派政策固定丁銀,官吏不能放富差貧了,如果根據田地畝數派人丁,而各地田數不同,不能平均,若依田糧派丁,則稅糧有輕重不同,又不能不出現偏差。他還認為丁並於糧,長時間實行,有的人會認為有糧賦而沒有丁銀,會添設丁課,形成加賦的大毛病。拋開他的頑固態度不講,他提出了實行丁並於糧可能會隨時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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