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澗新城在編戶齊民、整軍經武的雙重驅動下,如同一台高速運轉的精密機器,秩序日漸井然,實力穩步提升。然而,人口過萬,事務繁雜,僅憑《工坊規條》與林牧之的個人權威進行管理,已顯捉襟見肘。民事糾紛、刑事犯罪、權責界定、賞罰標準...諸多問題缺乏明確、統一、公之於眾的法度依據,處理起來往往依賴主事者臨機決斷,難免有失偏頗,易生怨望,亦給奸猾之徒留下了可乘之隙。
“無規矩不成方圓,無明法難服眾心。”指揮所內,林牧之對王玄策、蘇婉清、徐晃及新任的幾位坊長、隊長沉聲道,“新城欲長治久安,非僅憑強弓利弩,更需律法綱紀,明是非,定賞罰,均勞役,安民心。須製定《新城律》,頒行全城,一體遵行。”
王玄策聞言,眼中精光一閃,撫掌道:“主上明見!法治乃立城之本。然立法非易事,需兼顧情理法度,寬嚴相濟,既要震懾奸宄,亦需體恤民情,更需契合新城現狀,不可照搬舊朝繁文縟節。”
“先生所言極是。”林牧之點頭,“便請先生主筆,會同蘇總管、徐主事及各坊代表,草擬律法綱要。原則如下:一、約法三章,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二、刑賞分明,罪罰相當,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三、注重實務,針對屯墾、匠作、巡防、商貿等新城特有之事,定立規條;四、設立‘公議堂’,重大案件或爭議,許民眾旁聽,以示公正。”
王玄策肅然領命:“玄策必竭儘所能,草擬一部合乎時宜、順應民心之律法!”
立法工作迅速啟動。王玄策果然大才,他博覽群書,通曉律法,更難得的是不拘泥古製,能結合實際。他廣泛征求各坊民意,參考《工坊規條》及以往判例,結合編戶、授田、工分等新政,很快草擬出《新城律》初稿,分《戶役》、《田宅》、《匠作》、《治安》、《刑賞》等數篇,條文簡潔,處罰明確(勞役、罰沒工分、鞭刑、監禁、直至斬首),兼具威嚴與彈性。
草案公布,交由全城坊長、隊長及軍民代表討論修改,數易其稿,最終定案。
《新城律》頒布之日,新城中心廣場人山人海。王玄策親自登台,高聲宣讀律法主旨及重要條款,並由識字的吏員分赴各坊講解。律條刻於木牌,懸掛於各處要道,供人閱覽。
“有法可依了!”
“偷盜者罰苦役,殺人者償命!好!”
“做工受傷,坊主需給付湯藥費?這條好!”
...
百姓議論紛紛,絕大多數人對此表示歡迎與支持。明確的規則帶來了安全感與公平感。
然而,律法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新法初行,必然伴隨挑戰。
數日後,第一樁依新法審判的案件便發生了。
軍工坊一名工匠,因操作失誤,損毀了一具即將完工的重弩關鍵部件,延誤了軍械交付。依《匠作律》,當罰沒三月工分,並鞭笞二十。
行刑當日,圍觀者眾。那工匠平日人緣頗好,許多人為其求情,認為失誤非出本心,處罰過重。甚至有人私下議論:“二少爺素來重視匠人,或許會法外開恩?”
監刑官望向林牧之。
林牧之麵色平靜,對王玄策道:“先生以為如何?”
王玄策肅容道:“法者,信也。令出必行,賞罰分明,方能立威。今日法外施恩,明日律法即成空文。況軍械事關城防,豈容輕忽?法不容情!”
“善。”林牧之點頭,朗聲道,“行刑!《新城律》初立,首重信字!今日法外開恩,便是明日城破之始!望爾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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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笞執行!工匠受刑,眾人肅然。新法的威嚴,第一次以如此直接的方式烙印在每個人心中。
此事過後,城中風氣為之一肅,怠工失誤之事銳減。
然而,考驗接踵而至。
一起複雜的田產糾紛案擺上了“公議堂”。兩戶相鄰授田農戶,因田界劃分不清,灌溉用水先後,爆發激烈衝突,乃至械鬥傷人。案件涉及授田契書解讀、鄰裡關係、傷害賠償,頗為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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